记者13日从水利部了解到,为强化河长制、湖长制正向激励,水利部近日调整激励措施、修订实施办法,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得力的地方,分配年度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时给予倾斜。
新的实施办法明确,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明显的地方,综合考虑区域平衡及发展差异等情况,在分配年度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在全国范围内,遴选10个市(地、州、盟)、10个县(市、区),奖励一定的资金。
获得奖励的基本条件是:全力推动河长制、湖长制“有名”“有实”“有能”,坚决打好河湖管理攻坚战,深入开展河湖“清四乱”常态化和规范化、河湖采砂综合整治、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河湖水质水环境改善、水生态治理修复等重点工作,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评价主要内容,包括河湖管理保护成效和工作推进力度。水利部将对遴选出的市(地、州、盟)、县(市、区),通过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予以一次性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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