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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来源:安徽日报  2021-05-13 10:33:17   564 阅读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之一,是马克思主义的法治基本原理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高度结合,是改革开放历史实践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脉络联结,是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机遇期的大局统筹。充分认识和深刻把握这一核心要义的丰富内涵,对于引领全面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法治中国建设推上新高潮,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现了国家治理的核心要义在于制度之治。现代法治追求的是以“良法善治”为逻辑起点,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人民幸福”为目标归宿的制度化、定型化、常态化的治理形态。如果说国家治理现代化取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成熟程度和实践深度,那么其判断标准就是国家治理体系的规范化程度和国家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水平。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有过“贤人之治”和“制度之治”的争论,我国20世纪80年代亦有过“人治”和“法治”的讨论。人类悠远漫长和波澜壮阔的文明演进史,证明了“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的深刻道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证明了“制度之治”是我们党治国理政最基本、最稳定和最可靠的保障。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们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彰显出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动摇。沿着什么样的法治轨道前进,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成败。世界上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模式,共同的价值具有不同的制度实现形式。但是,近年来的西方国家以“自由民主”为旗号,在世界范围内输出“三权分立”“司法独立”“政党轮替”等标准化的现代化模式。在先后几波的民主化浪潮中,一些后起的发展中国家由于本国异质化社会结构、经济发展水平低下、法治契约精神缺失等条件所限,不仅没有成功仿效西方国家走上现代化道路,反而导致本国经济低迷、政治动荡、民族分裂、军事内乱等一系列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丰富多彩的世界,我们应该秉持兼容并蓄的态度,虚心学习他人的好东西,在独立自主的立场上把他人的好东西加以消化吸收,化成我们自己的好东西,但决不能囫囵吞枣、决不能邯郸学步。照抄照搬他国的政治制度行不通,会水土不服,会画虎不成反类犬,甚至会把国家前途命运葬送掉。”新时代强调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切实有效地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转变为国家治理的整体效能,将“中国之制”上升为“中国之治”,为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揭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本质是国家治理法治化。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一方面,要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确认和巩固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提升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和稳定性。具体说来,现代法治所蕴含的秩序发展、自由平等、人权保障、社会和谐、公平正义等基本价值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所彰显的依法治理、以人为本和公共治理的基本特征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规划了理想蓝图。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法律的规定得以贯彻落实,法律的权威得以全面树立,法律的信仰得以普遍遵循;要求以人为本,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将人的自由发展、尊严和体面的生活作为政策和法律出台的终极关怀和至高圭臬;要求坚持人民主体性地位,推动公民以多种途径多种方式有序参与公共治理。另一方面,要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推动国家治理能力法治化水平。治理能力具体包括党依法治国的能力,人大及其常委会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对“一府两院一委”实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能力,人民政府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能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定分止争、救济权利的能力,监察机关依法监督、调查、处置的能力,广大人民群众、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文化事务的能力,党和国家各级领导干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提高这些方面的能力,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把法治精神、法治原则、法治理念、法治方式、法治意识贯穿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国防军队、祖国统一、外交工作、党的建设等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逐步形成“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良好社会风尚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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