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和促进公平竞争提供法治保障。
草案整合已出台的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比如要求提升登记便利度,推行当场办、一次办、限时办、网上办、异地可办。
记者注意到,草案内容还包括设立歇业制度。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并向登记机关备案,歇业最长不得超过3年。
能通过平台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至关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近年来通过推进商事制度等改革,市场主体数量在“十三五”期间新增6000多万户,增强了经济活力和韧性,促进了大量就业。
会议提出,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把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尤其要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这一基础性制度。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提供法治保障。
登记注册工作涉及亿万市场主体,关乎经济发展和就业民生。草案提出,要提升登记便利度。推行当场办、一次办、限时办、网上办、异地可办。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应予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电子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草案还提出,精简申请材料和登记环节。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今年3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全国登记注册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强调,“十四五”时期,我国准入制度改革步入解决“准营难”攻关期,必须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持续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激发亿万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动能。
市场主体歇业最长不得超过3年
为推动解决“注销难”,草案明确规定:市场主体未发生或已清偿债权债务、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应缴税款等,书面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按规定公示的,可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其中个体工商户无需公示。
值得注意的是,为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草案提出设立歇业制度。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并向登记机关备案,歇业最长不得超过3年。
早在去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第七次大督查收集转办部分意见建议情况的通报,反映很多企业因短期经营困难暂时歇业,但仍有意愿继续经营,而企业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法定代表人再次创业会遇到障碍。对此,建议对未按规定报送年报的企业设立“休眠期”,保证企业经营资格和主体资格的连续性。
在全球尚未走出疫情影响的当下,歇业制度的设立意义重大,能够让暂时陷入困难的企业“喘口气”,从而重整旗鼓,获得新生。
一些地方对此已有实践。今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修订稿发布实施,提出商事主体需要暂停经营,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歇业登记,仍保留其主体资格。歇业期间需要恢复经营活动或者歇业期满后,都要先办理终止歇业登记;对于未按照规定办理终止歇业登记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此外,草案还提出,明确诚信和监管要求。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对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
对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有其他欺诈行为的,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登记机关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草案还要求,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增强处罚针对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记者 周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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