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再谈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一事:修法明确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作了极其慎重的、非常有限制、有条件的微调”。
2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再次阐释有关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澎湃新闻注意到,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前述修正案对现行刑法作出多处修改。其中包括,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条对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完善,明确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介绍,作出这样修改,坚持了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结合未成年犯罪人的特点,明确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因此作了极其慎重的、非常有限制、有条件的微调。
王爱立表示,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要符合几个条件:(1)犯的罪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2)结果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3)主客观方面综合评价要求情节恶劣;(4)程序上要求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最后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统筹考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规定,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对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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