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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强药企竟超过半数存在“回扣”问题,国家医保局出手

来源:央视网  2020-09-17 14:34:49   503 阅读

9月1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了《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于2020年底前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未来,我国将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包括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都将记录在案。情节特别严重时,失信企业将面临丧失集中采购市场的风险。

百强企业竟超过半数存在“回扣”问题

医药领域给予回扣、垄断涨价等突出问题长期存在,是价格虚高的重要原因,并导致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大量流失、群众不堪重负,诱导过度医疗、损害群众健康权益,扭曲营商环境和行业生态、削弱行业创新动力。以药品回扣问题为例,根据公开可查的法院判决文书统计,2016年-2019年间全国百强制药企业中有超过半数被查实存在给予或间接给予回扣的行为,其中频率最高的企业三年涉案20多起,单起案件回扣金额超过2000万元。医药上市公司平均销售费用率超过30%。

建立信用评价制度

《意见》称,建立信用评价制度目的是发挥医药产品集中采购市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对给予回扣、垄断涨价等问题突出的失信医药企业采取适当措施,促进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促进医药产品价格合理回归,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根据《意见》,信用评价制度推出了六大亮点内容,分别是:

建立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国家医疗保障局制定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将医药商业贿赂、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

建立医药企业主动承诺机制,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等,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承诺,承诺事项包括杜绝失信行为、承担失信责任、接受处置措施等;

建立失信信息报告记录机制,采取企业报告与平台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医药企业应主动及时向失信行为发生地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报告失信信息,国家医疗保障局将积极推动与相关部门建立案源信息的共享交流机制;

建立医药企业信用评级机制,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依据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开展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性质、情节、时效、影响确定医药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信用等级,动态更新。

建立失信行为分级处置机制,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投标挂网、向社会公开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其中情节特别严重时,失信企业将面临丧失集中采购市场的风险;

建立医药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失信行为超过一定时限或依法撤销的,不再计入信用评价范围,同时给予医药企业申诉和整改期,鼓励企业采取剔除价格中的虚高空间、退回或公益性捐赠不合理收益等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

据悉,信用评价制度具体由各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国家医保局权威答疑】

信用评价制度有哪些创新和亮点?

答:首先是制度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这项制度不同于传统上基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信用监管,主要是在集中采购的市场范围内,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运行。采取的做法是以集中采购平台为依托、以守信承诺为纽带联结买卖双方,引导或要求医疗机构向诚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减少或中止向失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医疗保障部门并不对企业采取行政性的约束措施,企业愿意只在集中采购市场之外经营医药产品的,也不在信用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信用评级结果也不延伸应用到公共管理领域。

其次是评价基础依靠部门协同。医疗保障部门指导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制度,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为制度运行搭建平台。但无论是医疗保障部门,还是省级集中采购机构,自身并不对医药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定性和查处,主要依托法院判决以及部门行政处罚所确定的失信事实。当然,如果判决所确定的失信事实变更或者撤销,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同样会及时调整信用评级结果。此外,为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案源信息,国家医疗保障局将积极推动部门整体合作,探索与法院、税务、市场监管等各部门建立交流和政策联动机制。

再次是治理目标强调强预防引导。建立信用评价制度,重点在于事前划定价格和营销红线、明示失信风险,引导医药企业主动加强合规建设,诚信守法经营。而且,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不对《指导意见》生效前已经判决处理的失信行为进行追溯,对于超过一定时限的失信行为也不会反复被纳入评级和处置,目的也是警示相关医药企业加快转型,与给予回扣等不正当的价格和营销行为彻底切割,引导市场竞争重新回归以质量疗效和成本控制为中心的正常轨道。

是否意味着要以行政手段强制治理医药价格虚高?

答:有的医药企业担心信用评价、失信约束,是不是药品和耗材领域不再坚持市场机制起主导作用的改革方向,是不是要用行政的方式限制企业自主经营、自主定价的权力。这些都是对信用评价制度的误读。

首先,只要医药生产经营链条中任一主体实施商业贿赂等行为被查实,暴露出医药产品存在价格虚高问题,就暴露出医药企业定价行为违法失信的本质。

其次,信用评价制度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基于权责对等、基于医药企业进入和退出集中采购市场的自由。以“剔除价格的虚高空间”为例,这是失信企业修复信用的一种方式,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而不是医疗保障部门对失信企业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此外,给予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与市场经济是不能划等号的。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并不等于没有监督约束,反而是有红线、有底线。就像有交通规则才能更好地保障行车自由,营造起公平规范、风清气正的流通秩序和交易环境,才会有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空间。对此,广大诚信经营的医药企业是有共识和共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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