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召开,14亿中国人民又迎来一年一度的国内政治大事。已公布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议程显示,会议将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的议案。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确保香港繁荣稳定,2900余名全国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齐心共商国是,消息令人振奋。
国家安全,国之大事、头等大事。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指出,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国安才能国治,治国必先治安。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政治、国土、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须全面体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祖国的每一块土地要无一例外。2005年3月,为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反分裂国家法》公布施行;2009年2月,澳门特区落实基本法规定,通过《维护国家安全法》;201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公布实施。目前,仅香港特区缺乏系统有效的法律规制和执行机制,成为维护国家安全的短板。如今研究补上短板、填补漏洞,正是理所当然、势在必行。
这一步关乎责任。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中央对香港特区拥有全面管治权。全面管治权需要落实,全面管治权必须行使,这是中央的权力,也是中央的责任,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保持香港繁荣稳定的根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代表中央角色,体现中央意志,审议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正是落实全面管治权的具体体现,行使全面管治权的生动实践;是立足国家安全大局、遵循“一国两制”方针作出的一项重要工作安排,是中央的职责所在、全国人大代表的职责所在。
这一步合乎法律。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香港基本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就限于国防、外交等不属于香港特区自治范围的法律,在基本法附件三中作出增减,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人大审议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宪法有授权,基本法有保障,履职行为正当,工作安排正常,完全合乎法理,完全于法有据。
这一步合乎实际。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已有明确规定,要求香港特区须自行立法落实。事实是,香港回归已近23年,本地立法迟迟不能推进,反中乱港分子利用这一“空窗期”频频挑战中央人民政府权威,宣扬、鼓吹“港独”,煽动、组织进行分裂国家行为。2019年香港发生修例风波,反中乱港分子更是频频践踏危害国家主权安全、挑战中央权力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权威的底线,暴力横行,暴动四起,严重威胁到“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和香港的繁荣稳定。这些,都凸显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有必要性和紧迫性,不可不为,不得不为,不能不为。
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是全国的事,不仅仅是香港的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新的形势和需要,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是完全必要的。坚守“一国”之本,才能善用“两制”之利,相信全国人民和香港同胞能够通过这一消息,看到祖国维护统一的决心,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守护香港繁荣稳定的初心。
这一利国利港利民之举,正当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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