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以数据为关键要素,在带来高速流通信息、颠覆性生产变革及便利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往往暗藏着当下难以判别但未来可能影响深远的重大隐患和危机。笔者认为,相比其他生产要素,数据的生产力更大、传播性更快、渗透性更强、覆盖面更广,但一旦出现负面影响,杀伤力也会更大。因此,各类经济主体积极践行负责任创新的理念,主动参与数字经济治理,让数据要素既守住底线、守好民生,又放出潜力、放大活力,是推动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撑构建数字强国宏伟目标的重要举措。
今年我国《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完善数字经济治理”,要求培育数据要素市场,释放数据要素潜力,提高应用能力,更好地赋能经济发展、丰富人民生活。当前,尽管我国具有应用场景丰富、市场空间巨大、数字平台发达等优势,但相比部分发达国家更早架构的数字基础设施、底层技术、基础理论,经历了大量试错的数字治理机制、法律法规等方面,我国仍存在局部短板。
结合“十四五”时期我国数字经济转向深化应用、规范发展、普惠共享的新阶段的论断,笔者认为,完善数字经济治理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以安全作为底线思维。总体国家安全观涵盖经济、社会、科技、网络、资源等诸多领域,这都与数字经济涉及范围密切相关,确保数字经济安全自然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以公平作为价值取向。“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求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资源,具有经济活动空间的属性,却又可以极低成本实现流通,如何规制“数据霸权”、避免“马太效应”、实现普惠共享,是衡量数据是否向善、经济是否惠民的关键风向标。第三,以效率作为行动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数据资源配置效率,壮大市场主体、激发创新活力、完善竞争生态,方能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
完善创新治理逻辑,形成全面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框架。笔者认为,建构全面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框架,应遵循以下逻辑:第一,数据要安全。要从基础架构入手,既要拓宽、又要遴选数据源,既要扩大、又要激活数据池,以国产化、一体化为重点,搭建数字经济基础设施体系。第二,技术要先进。数字经济以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主线;其中,实体经济以制造业为典型代表,是确保国家安全和经济繁荣的核心支柱,需要硬科技的强力支撑,形成专精特新优势。第三,产业要高效。相比其他生产要素,数据在贯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个环节中更加高效,且能够实现即时反馈、加速迭代创新,数据赋能的产业应该更加繁荣。第四,道德可接受。数据取之于民,需取之有道;用之于民,应惠及大众。个人隐私保护、防止数据滥用、弥合数字鸿沟、避免数字霸权,是数字经济得以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第五,社会要满意。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转化,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日益增长。数字经济作为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需要扛起推进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满足社会期望的重任。五个方面互融互促融合发展,共同组成协调统一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框架逻辑。
细化创新责任维度,打造多主体共同负责的数字经济治理工具箱。目前,市场主体在数据治理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治理周期长、协同难度大、价值呈现慢等突出问题,他人容易搭便车,自己出力不讨好,是数字经济网络效应和外部经济的典型体现,这大大挫伤了企业主动投身于数字治理的积极性,容易滋生“不负责任”的温床。责任式创新源于“科林格里奇困境”——即无法在技术早期阶段预测其相关后果,等创新发展后期负面效应凸显时,技术难以被有效控制。数字经济的业态和模式特点,决定了其很容易产生“科林格里奇困境”甚至已有相关教训,这呼唤和践行责任式创新的理念和方法,将创新的责任置于前瞻性预测和动态反馈的监督机制之中,纳入负责任的未来属性和柔性属性。笔者认为,打造多主体共同负责的数字经济治理工具箱,可从以下维度着手:第一,强化预测,前瞻性系统思考数字经济业态的发展。采用预测、技术评估、愿景评价等技术或方法,对数字技术的发展进行动态监控,密切关注并客观评估数字技术应用、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第二,开放包容,治理过程向更多利益相关者开放与公开。采用共识会议、听证会、开放式创新等技术或方法,吸纳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促进正式规制要素与非正式的价值观和文化要素进行融合。第三,重视自省,不断反思参与主体与制度的局限性。采用多领域协作与培训、伦理的技术评估、行为守则等技术或方法,高频扫描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数据、网络空间甚至元宇宙的责任范围和责任担当,落实政府、企业、平台、社会公众、行业组织等多元主体的“元责任”或“全责任”。第四,及时响应,不断调整数字经济治理的策略。采用专题研究、开放式访问与透明机制、暂停机制等技术或方法,对数字经济发展的方向、拓展的边界、波及的范围等进行及时干预。四个维度形成一个双向反馈的闭环,各自的指导技术及方法构成数字经济治理的工具箱。
加强政策立法支持,保障负责任的数字经济治理落地。全球主要经济体通过立法对数据驱动的数字经济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和保护。其中,美国基于通信和远程计算服务方面的强势地位,采用市场驱动的方法,鼓励通过开放、共同参与、安全可靠的互联网从而促进在线信息的自由流动;欧盟采取了强有力的介入监管方式,以较为开放和积极的姿态致力于推动欧洲的数字一体化发展;中国拥有广阔的数字经济市场,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并严格规制数据本地化和数据跨境流动监管。可见,我国在经历了以电子商务、移动支付等为代表的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正在采取相对严格的管制举措,但随着平台经济专项整改取得显著成效,整个数字经济将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笔者认为,下一步,我国应进一步强化数字经济治理的政策立法支持,突出以下重点:第一,加强企业层面的数字经济治理立法,在保障国家网络和数据安全的基础上,激发企业创新活力,释放数字经济潜力。第二,产业数字化转型仍需加快推进,建议从增强高水平数字技术供给、便利高价值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政策。第三,数字产业化需要加强规范,除了数据本身的常态化监管,还应将滥用市场地位、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纳入一揽子计划。第四,接轨全球数字经济,积极参与或主导数据标准、数据跨境流通、数字税收等相关规则制定,并率先在我国自贸区或自贸港范围内开展压力测试。
(作者卢超系上海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于晓宇系上海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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