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多措并举营造公平竞争的电商环境

来源:学习时报  2019-12-10 16:56:11   764 阅读

电商“二选一”是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典型代表,近年来屡屡成为舆论热点。2019年我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等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相继出台,以及《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中,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明确禁令。但实践中,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治理不正当竞争行为仍任重道远。

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出新特点

技术性和隐蔽性。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发生在虚拟网络环境中,比线下活动更难捕捉其痕迹。对电商平台上的卖家而言,流量堪称其生命线,但平台上的流量如何分配,则由平台掌控而且是不透明的。对一个品牌商而言,其积累多年的粉丝和客户,可以在转瞬间被不留痕迹地“清零”。这种情形在传统的线下商场是不可能出现的,即使商户与商场出现纠纷,商场也不可能强行清空和阻拦到店的所有顾客。

表现形式多样性。电子商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致分为两类:一种是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借助于技术手段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表现出来;另一种是电子商务下新出现的或者说独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技术创新快,加上相关法律制度的明令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也越来越复杂多变。如“二选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加隐蔽,从过去的逐出平台,到收取各种费用、流量限制、限制结账方式、搜索屏蔽、操纵排序算法等,而且相关方的举证难度更大。

法律适用的复杂性。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在本质上仍然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在监管和约束上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文件。但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往往会涉及知识产权、广告竞争以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要素。因此,对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仅仅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往往需要通过多种法律的综合应用进行处理。如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还涉及《食品安全法》,电商平台还涉及广告审查管理,电商企业网络经营者还有履行《广告法》的法定义务等。此外,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方面,电商领域其适用主体、适用范围以及责任承担都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很大不同。

全面认识不正当竞争的不利影响

网络空间中不正当竞争成本低、影响范围广,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激烈程度丝毫不低于甚至远远超过线下实体市场。“二选一”的实质是通过阻碍商家的自由选择,来实现销售渠道的最大化,从而达到限制竞争对手和垄断市场。这一行为不仅会影响到行业内的有序竞争,还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整个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甚至影响实体经济的市场秩序。

“二选一”行为不仅直接侵犯了入驻商家在其他平台上自由发展的经营自主权,而且对消费者来说,也意味着只能在一家电商平台上选择某个品牌的商品,而失去了在不同平台进行对比选择的机会,因而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也受到了侵犯。事实上,只有保障所有市场主体能在市场中有序和公平竞争,市场机制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倒逼经营者不断努力地向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与商品,在更好地服务和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同时,建立自己的竞争优势,并不断获得利润和收益。

从长远看,不正当竞争行为能否得到有效治理,将直接影响到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对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作用的发挥。实践发展表明,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加速器。商务部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网上零售额突破9万亿元,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7万亿元,同比增长25.4%,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的贡献率达到45.2%,较上年提升7.3个百分点。当前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得不到有力规范和有效惩戒,势必会破坏整体的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影响其参与积极性;消费者也就难以通过市场获得更好的产品和服务,电子商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作用将难以充分发挥。

营造电子商务公平竞争环境需要多措并举

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已有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电子商务法亦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但总的看,目前相关规定过于笼统,比如所在市场边界的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否存在滥用市场地位行为的判断等都很复杂且标准难以统一,尤其是相关排他性行为是否严重到违反反垄断法以及电子商务法的程度,都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明确标准。要在根本上治理好电子商务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依靠法律和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严格的执法实施。

推进协同共治。电子商务领域具有虚拟性、跨行业、跨区域等特点,单靠市场监管部门或一个地区的监管力量,难以实现管理目标。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要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社会共治体系。2019年8月出台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也提出,要“适应新业态跨行业、跨区域的特点,加强监管部门协同、区域协同和央地协同”。协同共治不仅要在部门之间、区域之间和中央与地方之间实现协同,“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还要构建政府、平台企业、社会组织等参与的多元共治机制,监管部门与平台企业需要建立制度化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平台内生治理体系的重要作用。

要加强信用监管。《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完善新业态信用体系”“健全身份认证、双向评价、信用管理等机制,规范平台经济参与者行为”。持续建立和完善平台企业信用档案,尤其是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等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根据信用记录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平台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在电商领域,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严厉的查处,而对于轻微的行为,在进行包容式监管的同时,将其违法行为纳入失信系统,与失信惩戒密切关联。在风险程度水平大致相近的情况下,对信用较差的平台企业将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在针对不同领域、不同企业量身定制监管模式的过程中,把信用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


【免责申明】本专题图片均来源于学校官网或互联网,若有侵权请联系400-0815-589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