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技术革命和新产业革命的孕育兴起,以大数据、云计算、5G通信网络、物联网、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高性能集成电路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并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
信息技术深刻影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信息技术正在加速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政府积极推动数字政府、智慧城市和数字经济建设。在金融、司法等领域,分别颁布了《金融科技发展规划》和《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等文件,明确发展金融科技、智慧法院等科技支撑手段。在信息技术加持下,政府治理效率和治理能力已经有明显提升。以扶贫领域为例,贵州省借助大数据等技术,依托省级网络平台,统筹省内主要政府部门的数据,借助数学模型分析,直接给出扶贫方向和扶贫建议,有效地实现了精准扶贫和高效扶贫。
信息技术深刻影响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2014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指出,“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随着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国家治理体系已经出现“技术+规则”的发展态势。如在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重要性受到极大重视;在交通执法中,交通监控技术已经成为法规的重要内容;在金融监管中,金融科技产品认证、监管科技等规范已经颁布出台,并在积极探索“监管沙箱”机制。
信息技术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而不是目的。虽然信息化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明显的促进作用,但是要明确信息化的价值在于支撑赋能,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自1997年首届全国信息化工作会议以来,我国信息化建设已经迈过二十余年,其已经成为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利用信息技术工具的目的是贯彻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保人民安居乐业和社会安定有序,要利用信息技术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信息技术应用短板仍需弥补
一是信息技术应用的力度、广度和接受度仍然较低。当前,在应对新技术新业态所带来的新问题时,普遍采取的应对措施仍是传统管理方法,如起草文件、突击检查等方式。此类方法存在明显的工作效率和人员配备等方面的限制,有时会严重影响治理效果,甚至低效率和滞后性会对数字经济造成不利影响。
二是数据争议限制数字治理能力和数字经济发展。2017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但当前,一方面,政府数据、各行业数据的共享普遍存在困难,各部门、各行业的业务内容和标准不一,导致“信息孤岛”“数据烟囱”现象仍然存在,甚至在部分行业出现数据垄断的态势。另一方面,数字经济发展和安全的矛盾日益凸显。数据立法尚不明朗,导致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概念混淆,个人隐私范畴不断扩大。这些矛盾都限制了以数据为基础的人工智能等新型数字技术发展及其产业化应用的发展。
三是缺乏多元主体的治理协同机制。企业、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均应在数字化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但是目前各主体仍在单打独斗,尚未形成社会治理共同体,导致大量治理活动事倍功半。例如在平台治理中,由于缺乏治理协同机制,监管部门、平台等主体往往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甚至还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利于数字经济发展。特别是,协会、联盟等社会组织的衔接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可以承担更多衔接和协助的作用,但在实践中的效果并不理想。
三点建议
一是探索事前试验机制和配套工具。在行业治理中,除金融领域外,如工业、制造业等强相关领域,也应尝试探索引入“监管沙箱”或随机对照试验等事前试验机制,及时检验人工智能等新产品、新业态的安全性和可控性。在面对新型智能产品时,应探索智能产品推向市场前进行合伦理性、用户保护和潜在影响等方面的试验,以确保产品的安全可信。
二是关注重点领域的事中监督技术。随着数字化转型工作的开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已经具备实现实时监测、分析、判断的能力和潜力。因此,应当重视此类技术在国家安全、行业危险品、金融等领域的研发和合理应用,以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和应对效率。但同时,也应注意此类技术使用的方式、方法和范围。
三是研究和探索新型技术法规体系。应当制定符合实际需求的制度,才能保证产生充分的国家治理效能。但是,当前我国现有技术治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现实需要脱节,而且现有法律法规中缺乏与技术标准的衔接。推荐性标准的落地和强制性标准的出台均存在亟待破解的难题,制度的稳定性和灵活性存在较大优化空间。因此,建议探索技术标准与法律法规的衔接机制,在保障安全性的前提下提高创新效率,确保对一些战略性行业和领域的正向、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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