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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原法学院举行“毕业季•劳动法系列”第二期宣讲会

来源:上海交通大学官网  2021-12-15 16:37:55   517 阅读

为了给同学们的秋招保驾护航,交大法律援助中心“小豸援助”发起了“毕业季·劳动法系列”普法活动。活动一经推出,便得到了凯原法学院研会、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研会、教育学院研会、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研会、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研会、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研会、海洋学院研会、船舶海洋与建筑工程学院研会、中美物流研究院研会、塑性成形技术与装备研究院研会、密西根学院研会(排名不分先后)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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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4日,“毕业季 • 劳动法系列”第二期宣讲会在闵行校区机械动力学院高田会堂举办,并通过腾讯会议线上直播。本次宣讲会由张涛、丁于翔同学主讲,围绕劳动合同的履行及变更、社会保险等主题,重点讨论了同学们在求职过程中所关心的问题,线上下反响热烈,取得了同学们的一致好评。

专题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对于劳动合同的履行,主讲人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资支付三个方面对劳动合同的履行展开了介绍。

目前我国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但除此以外还有不定时工作制、综合工时制等特殊工时制度。“996”、“007”等工作时间制度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制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条款,均应认定为无效。

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星期日为休息日;其他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所有劳动者都享有每年11天的法定节假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还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此外,加班时间也受到劳动法的限制,首先应当和工会、劳动者协商,而且最高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由工资、奖金、津贴及补偿、加班工资等部分组成。工资应在每月约定的时间以货币的形式发放给劳动者本人,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初入职场的同学可能处于试用期阶段,但试用期的工资也不能低于约定工资或同岗位工资的80%或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海市2021年最低公司标准为每月最低2590元、每小时最低23元)用人单位在一般工作日安排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在休息日安排加班且未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

专题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合同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需要变更,但是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岗位、工作地点等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合同的变更。

因用人单位整体搬迁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通勤时间延长的,法院会考量搬迁距离远近、通勤便利程度,结合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调整出勤时间、是否增加交通补贴等因素(采取适当措施),综合判断。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这是公司变更、合并与分立的应有之义,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若双方未约定解除,应当仍然存续。

专题三: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组成,此外还有住房公积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个人无需缴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或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宣讲过程中,在场及线上参会同学与主讲同学展开亲切交流,就“996”工作制、工龄计算等提出问题。会后,线上下参会同学表示受益匪浅,热切期待下一期宣讲会的举行。

疑问解惑

如何看待长期存在的互联网行业“996”工作制?

首先,“996”工作制是严重违反劳动法的现象,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在近期发布的《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中对此予以重申。其次,法律评价与现实情况可能存在一定偏差。劳动法的落实离不开用人单位的自觉遵守与相关部门的严格执法。最后,“小豸援助”鼓励劳动者们勇敢地与劳动违法行为作斗争,利用法律救济的武器,通过调解、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1):某快递公司职工被要求每日从早9时工作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2个月后,该职工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该快递公司即以其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裁决,公司应支付给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关于什么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期待我们后面的推文~),并将案件情况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察机构对公司违法现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带薪年休假、医疗期等制度中的工龄如何计算?

工龄可分为连续工龄、累计工龄等类别。连续工龄,是指依法能够连续计算的工龄,包括本单位工龄以及依法可连续计算的在其他单位的工龄。累计工龄,是指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

带薪年休假:《劳动法》第45条的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

医疗期:根据连续工龄的长短,劳动者可以享受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不等的医疗期。有观点认为,医疗期制度中的“连续工龄”应与带薪年休假制度中的“连续工龄”作相同解释,即既包括在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龄,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的连续工龄。但上海市人社局在《病假工资问答(三)》中认为,用人单位支付疾病休假工资时所依据的“连续工龄”仅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也就是说,在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计入补偿金的计算。

公司上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是否属于加班?

认定劳动者是否加班首先要看用人单位是否提出了加班的要求,其次要看工作时间是否超出法定标准工时。如系劳动者自行加班,用人单位不必支付加班工资。是否构成自行加班,需根据未完成一定工作的原因来判断。上海法院在(2011)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34号案件中认为,因劳动者自身原因而未能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的,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属于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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