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心得

纪检监察干部培训感悟之三

公众号-赤城县纪委监委  2019-12-26 14:26:42   1326 阅读

案件过程中的“态度与认识”

2019年9月,我委组织到北戴河参加案件审理业务基础培训班学习,自己有幸参加这次培训。培训下来感触很深,简单谈以下几点 :

高度重视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与认识

在案件审查调查、案件审理过程中,都可能伴随着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与认识的变化,尤其是涉嫌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被调查人,其态度与认识的变化较为丰富。在谈话笔录中应原原本本的记录被审查调查人的表述,从而能够在书面上真实体现出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与认识转变。在审查报告与审理报告中被审查调查人态度与认识部分,目前绝大部分案件还停留在简单的复制粘贴套模板等情况 ,按照中央纪委要求,这部分要真实体现出态度与认识的变化过程,从而作为量纪的一项考量,进而达到融汇贯通运用“四种形态”。从纪法适用上看,前三种形态约束的是违纪违法但不是犯罪,属于党规党纪和监察法调节的范畴,只有第四种形态才会进入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调节范畴。在全面运用“四种形态”中充分考虑违纪违法情形的同时,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也起到的很关键的作用,对于犯罪情节轻微,认错悔错态度较好,有积极退赃、立功等表现的,在中央纪委处理中管干部案件中根据情节变化也存在不少“四”转“三”案例。在“四种形态”间灵活转换,进一步说明被审查调查人认识与态度对量纪结果至关重要。在新形势下的案件工作中要高度重视被审查调查人态度与认识,准确全面表述,进行准确量纪,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同时要留有认错悔错的机会。

正确认识与处理上级反馈线索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深化,各项监督检查深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的上级交办、审计移交、巡视巡察移交的线索都比较集中。对待这些线索之前很多都是采取快查快结、从严从重的方式,对交办线索附带的证据材料照搬照用,甚至不再核实。在开班讲话中,杨晓渡同志多次提到了案件质量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尊重案件事实,严把证据关,对移交的问题线索要逐一进行核实、取证补证,勇于担当,结合政治生态,综合考虑,进行准确定性量纪。

正确认识审查调查部门与审理部门的关系

在培训学习中,多次提到了处理好审查调查与审理部门的关系。审查调查部门与审理部门在案件过程中要加强沟通,互相尊重劳动成果。案件质量不是一家之事,需要两个部门协作配合,只有相互尊重,相互听取意见建议,加强提前沟通,才能够保证案件质量,让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本次培训课程设置丰富、专业性较强,自己很受洗礼,今后我将继续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在每一个案件中端正态度,保证案件质量的高质量发展。 (本文作者 县纪委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