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师名家

徐静村

西南政法大学  2018-12-19 17:33:01   6926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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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静村教授是我国著名的诉讼法学家,2005年入选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徐静村教授1963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1979年起在西南政法大学任教,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委员、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任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育部高等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家精品课程刑事诉讼法学负责人、国家重点学科诉讼法学学术带头人、国家级教学团队负责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现代法学》主编。从教30多年来,徐静村教授已出版法学著作30余种,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著述总字数约1000万字。著述中有18项获得省市以上优秀科研成果奖1989年被国家教委、人事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授予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称号,1992年获国务院有突出贡献专家政府特殊津贴。 

徐静村教授倾注全部心血,为国家培养了大批法学人才。自20世纪80年代招收硕士研究生,1995年春开始招收博士研究生,他所指导的研究生中已有146人获得硕士学位、41人获得博士学位。他所指导的博士论文中有两篇分获2001年和2003年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奖(2001年,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2003年,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研究》)。他是迄今为止全国法学界惟一一位两次获得全国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奖的博士生导师。

最早观点

1. 徐静村教授是最早提出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应将涉嫌犯罪的人定位为“犯罪嫌疑人”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收容审查的做法应予废除的学者。提出时间为1990年,论文题为《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地位》,发表于《法制月刊》1990年第7期。该意见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时为立法机关所采纳。2. 徐静村教授是最早提出奴隶制诉讼的证据制度应称为“据证推断”的证据制度;封建制诉讼的证据制度应称为“据供定案”的证据制度;我国的证据制度应称为“据实确信”的证据制度的学者。提出时间为1993年,论文题为《证据制度辨析》,发表于《法律科学》1993年第5期。他的这些见解澄清了法学界关于证据制度的许多长期争论的问题。

3. 徐静村教授是最早提出侦查阶段介入诉讼的律师的法律地位只能是辩护人的学者。提出时间为1997年,论文题为《律师辩护有待解决的几个问题》,发表于《现代法学》1997年第6期。该观点为权威法学教材“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教程”《刑事诉讼法学》所采纳。

4. 徐静村教授是最早提出应当采取在修订程序法的同时,在程序法的框架内完善证据制度的方式进行证据立法的学者。提出时间为2002年,论文题为《关于证据立法的方法论问题》,发表于《21世纪中国刑事程序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该观点已经得到立法部门和理论界的认同。

最早提出

1. 徐静村教授是最早提出我国应当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的学者。提出时间为1989年,论文题为《关于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的思考》,发表于《现代法学》1989年第3期。该建议被立法机关采纳。

2. 徐静村教授是最早提出我国应当在刑事诉讼法的体系内建立针对法官的司法弹劾制度的学者。提出时间为2002年,论文题为《法官惩戒制度研究―――兼论我国司法弹劾制度的建构》,发表于《公法研究》第2卷,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该建议引起了立法机关和实务部门的关注。

学术地位

徐静村教授倾注全部心血,为国家培养了大批法学人才。自20世纪80年代招收硕士研究生,1995年春开始招收博士研究生,他所指导的研究生中已有146人获得硕士学位、41人获得博士学位。他所指导的博士论文中有两篇分获2001年和2003年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奖(2001年,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2003年,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研究》)。他是迄今为止全国法学界惟一一位两次获得全国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奖的博士生导师。

他的事迹得到了社会广泛的关注,被列入《中国法学家辞典》、《当代中国社会科学学者大辞典》、《当代中国教育家大辞典》、《亚太地区名人辞典》和《世界著名学者辞典》、《中国百科专家人物传集》、《中国百科学者传略》、《中华英模大典》、《科学中国人丛书·中国专家人才库》、《二十一世纪人才库》、《中国当代社科精华》、《中华成功人才大辞典》等辞书。2005年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2009年教师节作为先进个人代表受到教育部表彰,并于9月9日受到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的亲切接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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