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师资费(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 |||||
培训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资料、交通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一类培训 | 500 | 150 | 80 | 30 | 760 |
二类培训 | 400 | 150 | 70 | 30 | 650 |
三类培训 | 340 | 130 | 50 | 30 | 550 |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省部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司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